這個主要涉及到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營業稅:
1、應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服務費或租賃費,屬于為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應按上述規定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9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軟件公司軟件使用費不屬于上述情形,應代扣代繳營業稅。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向外國企業支付軟件費扣繳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79號)規定,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企業單獨銷售軟件或隨同銷售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一并轉讓與這些貨物使用相關的軟件,國內受讓企業進口上述軟件,無論是否繳納了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所支付的軟件使用費,均不再扣繳外國企業的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
補上: 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綜上所述,貴公司向國外公司購買軟件使用權,在向境外支付軟件使用費時或支付租用費時,需要按10%的稅率就其全額扣繳企業所得稅。